【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高频考点】
考点:石油化工防火
放空管一般应设在设备或容器的顶部,室内设备安设的放空管应引出室外,其管口要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 2m 以上。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还应高出半径 2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 以上; 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 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 以上;平台或建筑物应与放空管垂直面呈 45°。放空管上应安装阻火器或其他限制火焰的设备。
甲、乙类油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他设施与油品码头的间距不应小于40m。油品泊位的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性的材料。甲、乙类油品以及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 10℃范围外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油舱口灌装工艺,采用软管时应伸入舱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