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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任

安全工程师-管理-章节知识 2021-01-19 00:00:00

【安全工程师-管理-章节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任

1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2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3用人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5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护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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