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管理-章节知识】
安全评价活动
对评价对象的要求:
(1)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伤亡事故的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应进行安全评价,亦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进行安全评价。
(2)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应为安全评价机构创造必备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所需的资料。(4)应根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5)同一对象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应由不同的安全评价机构分别承担。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指定评价对象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