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广东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详情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 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指引。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除执行本指引规定内容外,应遵守执行所属行业领域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内容冲突,以本指引规定内容为准。
第三条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养老机构、 学校、医院、文博单位、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空间、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宗教场所、宾馆饭店、物流仓储场所、工业企业、 石油化工企业等。
第四条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以经营使用或物业管理单位为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将其经营使用或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为“大、中、小”三级网格,明确各网格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实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网格划分应根据建筑群或单体建筑内部经营使用或物业管理区域分配情况,按照“一院多格、一楼多格、一层多格”原则,明确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
(一)“大网格”为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内所有区域。
(二)“中网格”为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内建筑群或单体建筑分属经营使用或管理区域。
1. 属于厂(院、园、区)的,原则上以厂(院、园、区)内独立建筑进行划分。如独立建筑内逐个楼层整体分属同一经营使用单位的,可以楼层进行划分。厂(院、园、区)内建筑釆用连廊相连的,以经营使用功能进行划分。
2. 属于单体建筑的,原则上以建筑楼层进行划分。
3. 建筑楼层内设置2个(含)以上防火分区的,应以单个防火分区进行划分。
4. 建筑内设置2种(含)以上经营使用功能,2个(含)以上工业企业、2个(含)以上医疗科室的,应以具体场所经营使用区域划分。
5. 经营使用区域为单体建筑楼层局部区域的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建筑楼层数2层(含)以下,且呈院落设置的文物建筑、宗教场所,无需划分“中网格”。
(三)“小网格”为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内商铺、办公室、展厅、 厨房等经营使用基本单元。
1.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市场原则上以独立商铺划分。设置主力店、超市的,以产品经营范围划分。
2.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居住建筑以楼层进行划分,医疗用房以科室进行划分。
3. 学校内学生宿舍以楼栋进行划分。教学用房以院系或年级进行划分。图书馆以阅览室、商铺、餐饮场所、书库进行划分。体育馆以体育项目功能进行划分,如仅设单一项目功能的,整体建筑为“小网格”。
4. 医院内住院综合楼、门诊楼以医疗科室进行划分。单一科室使用的住院楼、门诊楼以楼层进行划分。涉及高压氧仓等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应划分为独立“小网格。
5. 建筑楼层数3层(含)以上的文物建筑、宗教场所以楼层进行划分。建筑楼层数2层(含)以下,且呈院落设置的文物建筑、宗教场所,原则上以独立建筑进行划分,如设连廊相连的, 以功能区域进行划分。文物建筑、宗教场所内设置办公室、餐厅、厨房等功能用房的,应按功能区域划分为独立“小网格”。
6. 博物馆原则上以展厅、办公室、商铺、餐厅等进行划分。如同为文物建筑的,按第2. 4. 5条要求执行。
7. 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原则上以使用功能区域或防火分区进行划分。客房区域可按疏散走道设置区域划分,厨房、餐厅、休息区、洗浴区、酒吧、仓库等均应划分为独立“小网格”。
8. 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空间原则上以不同经营使用区域进行划分。
(1)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空间内涉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市场、宾馆饭店等功能的区域,参照前款执行。
(2)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均以防火分区进行划分。
9. 物流仓储场所按办公、装卸、包装、仓储功能分区进行划分。
10. 工业企业、石油化工企业中生产车间及室外工艺设施均以工段进行划分,仓库以防火分区划分,储罐区按罐组划分。
11.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发电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均应划分为独立“小模块”。
第六条 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原则进行分工。
各经营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自身经营使用区域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场所及消防设施、器材等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多个单位交界处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等采取就近划分原则,由集中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距离最近单位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其它有争议的区域由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内各经营使用单位根据体情况协商划分。
第七条 单一经营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由经营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履行“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单一产权,且存在多个经营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应产权单位或由产权单位依法委托一家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履行“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多产权,且存在多个经营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应依法协商委托一家经营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 服务单位履行“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大网柱”消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大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大网格”负责人牵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聘请消防安全管理人。社会单位聘请消防安全管理人,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质,且具备人社部门履职能力水平评价和消防职业经理人职称人员优先。
(二)“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应负责消防安全模块化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和领导协调,统筹组织和督促三级模块运作,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问题,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全体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 “中网格”应根据区域划分,区域内各经营使用和物业管理单位成立消防工作组,可依托单位保安、工程技术部门和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技术处置队组建。
(一)消防工作组应建立并完善各“小网格”的基础数据台帐,明确各“小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督促各“小网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健全防火档案。
(二)消防工作组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小区格”工作落实情况实施检查督促,收集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第九条 由“小网格”区域内各单位(场所)指定1-2名消防管理员,主要负责各楼、院、建筑楼层、各小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自身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本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全体员工、个体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互相监督,推动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
(一)消防管理员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跟进火灾隐患整改, 落实常态化宣传教育。
(二)未划分“中网格”的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小网格”消防管理员同步履行“中网格”消防工作组相应职责。
(三)“小网格”消防管理员可由场所员工、保安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技术处置队人员担任,也可采取购买劳务输出服务形式,委托劳务企业派驻。
第十条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每名员工均应负责本人工作区域内用火用电安全,主动维护工作区域及周边安全疏散设施畅通。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宣传培训基本技能,熟悉工作区域及相邻区域消防设施器材分布,一有火情报警后汇报,第一时间就近处置,第一时间组织引导其他人员就近疏散。
第十一条 各社会单位均应主动运用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工作信息。火灾自动报警、水系统监测、电气火灾监控、视频监控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数据联网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实现物联控制功能。
第十二条 “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和社会消防管理系统管理情况,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档案统一 保管、备查。
各网格应对单位建筑、场所基本情况、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等基本情况要进行统计登记;对排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要逐一登记;对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等逐一登记。
第十三条 “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中网格”消防工作组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小网格”消防管理员应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其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巡查,非营业期间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非公众聚集场所的,正常使用期间每4小时不少于一次,非正常使用期间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各网格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时,应重点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电、用气是否规范等,并将巡查检查情况及时上报。
各网格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要组织验收,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全程参与。针对消防救援部门检查时提出的隐患和问题,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要第一时间组织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可统一由“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或自行确定具有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维护保养单位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其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维护保养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月检,并于每年12月30 日前在联动状态下对受维保单位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形成年度检测报告。要定期在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将月度、年度检测报告上传至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备查。
第十七条 维护保养单位要建立与火灾防范重点场所的应急联动机制,设立24小时应急电话,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处置消防设施的各种故障和火灾事故。
维护保养单位要制定每日值班制度,确保在受维保单位消防设施发生故障和火灾事故时第一时间赶到单位处置。受维保单位是园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群等高风险重点单位的,应实施驻点值班机制,每日值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当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内举办重大活动以及其他需要维护保养公司到场时,维护保养单位要提前派出至少2名工程技术人员进驻消防控制中心,直至活动结束。
第十八条 各经营使用单位电气线路应选用合格电气产品,定期更换淘汰老旧线路,安装电气火灾监测系统。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设置与设计电流相配套的漏电保护开关,不得过负荷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弱电管井内不得安装强电设备。冷库内不得违规敷设电气线路。
鼓励主动应用先进电气火灾防控技术手段。每年委托电气检测机构对电气线路进行电气防火检测。
第十九条 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规定,并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营业使用区之间必须进行防火分隔。
明火厨房应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实施防火分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装置,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馆或食堂, 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餐饮场所油烟管道应视使用年限,定期开展维修清洗,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台帐备查。
第二十条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应严格执行燃气管理规定,并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燃气管道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门,并与厨房灭火系统联动,落实专人每日巡查看护机制。
第二十一条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内部装修应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选用内部装修材料,并由“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履行内部装修审批和装修材料进场验收职责。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内部装修材料、天拿水、胶水等可燃物进场把关和临时仓储管理,配齐消防设施器材,落实专人看护,不得营业期间施工。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中庭及室内步行街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饰物,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商业配套仓储区应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和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根据储存货物种类实施分类储存,严格控制堆垛、货架货品储放高度和区域内照明电气产品使用。冷库制冷保温材料不得选用易燃可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应根据经营使用业态特点,综合考虑火源管控和安全疏散需求,科学布局,鼓励采用分区域集中布置形式,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落实防火分隔措施。经营使用单位或经营业主在开展招商招租过程中,不得牺牲消防安全条件赢取经济效益,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原有消防设计设立商铺等招租区域或更改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应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设齐设全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等防灭火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水带、水枪、破拆工具、疏散指示标识、安全出口 标识、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器材。科学设置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确保分区完整和防火卷帘、防火门窗、防火墙、挡烟垂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回路控制模块不得安装在强弱电管井内,确保发生火灾时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应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设齐设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等安全疏散设施,强化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力度,确保营业使用时间任一安全疏散设施均处于畅通状态,不得堵塞、占用和锁闭。不得在建筑屋面设置功能用房,影响安全疏散功能。不得在中庭、室内步行街和疏散走道设置临时商铺、促销展位和人员休息设施。建筑外墙处应分方向、分区域设置消防救援紧急逃生窗,并设置明显标识,不得在设置影响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的户外广告牌和防盗铁栅栏。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髙场地必须随时保持通畅,不得占用、堵塞。
第二十五条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应建立建强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具体规模及装备配备应根据企业规模、火灾危险性、 固定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聘请专业消防保安作为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人员。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分布,按照“1 分钟到场”原则,分区域设置微型消防站执勤点或装备器材存放点,健全防火巡查、灭火救援、业务训练等工作制度并常态化运作,实施每日排班制值班值守机制,接受辖区消防救援站业务培训、执勤调度和联动演练。
第二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及厂(院、园、区) 等中大型单位应整合水电、暖通等特殊工种人员,成立灭火救援技术处置队,一旦发生警情遂行出动,现场启动和处置维修建筑消防设施及其他设备。整合建筑内各经营使用单位工作人员,设立“疏散引导员”,就近引导顾客安全疏散。
大型危险化学品物流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七条 遇自身及周边建筑发生火灾警情或其他抢险救援警情时,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应自觉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工作,与相邻场所(单位)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并适时开展演练。
第二十八条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应主动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向社会作出消防安全信用承诺,利用门户因站、手机 APP、主要出入口张贴公告等形式广而告知,主动接受消防等政府部门信用监管。
第二十九条 “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中网格”消防工作组要定期举办消防讲座、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服务。通过建立完善防火公约、设立消防宣传栏、消防警示牌等形成广泛宣传。
(一)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年参加1次属地消防救援部门组织的线上、线下消防安全培训和履职能力测试。考试不通过的,相关单位应及时更换。
(三)保安人员、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每月履职能力培训不少于1次。工程技术人员每季度履职能力培训不少于1次。微型消防站队员每半月履职能力培训和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
第三十条 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所有员工均应熟悉掌握本岗位职责;熟悉掌握“四个能力”、“一畅两会”基本内容;具备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具备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掌握灭火器、 防毒面具、消防水带、消防软盘、手动报警按钮、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等的消防设施器材运用技能。特殊工种人员除具备以上履职能力外,还需具备以下履职能力: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掌握单位整体情况,如建筑类别、建筑层数、建筑数量、建筑面积、功能分布、建筑内单位数量、消防设施等;了解单位人员组织架构,应急指挥架构;熟悉单位所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应急处置预案内容。
(二)保安人员应熟悉单位消肪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分工;具备燃气管道关阀切断和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掌握防火巡查检查要点,重点部位、场所的防护要求;掌握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如消防车道、登高面、疏散 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消防控制中心、安全出口等设置位置及基本常识;具备灭火救援、疏散引导的能力和简单医疗救护 技能。
(三)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排除简单消防设施故障的能力;熟练掌握发电机、排烟风机、送风机、消防水泵、消防卷帘、消防水泡、防火卷帘、湿式报警阀、雨淋阀、防火幕等设施的应急启动技能;掌握单位建筑内各类进出水管阀门、灭火设施重要管道阀门所在位置及开启要求;具备燃气管道关阀切断的能力;具备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的能力。
(四)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控制设备操作技能;熟悉消防控制室应急处置程序要求;熟练掌握单位基本情况,如建筑情况(建筑类别、建筑层数、建筑数量、建筑面积、 功能分布、建筑内单位数量)、消防设施设置情i况(设施种类、分布位置、水泵房和发电机房等重要功能用房设置位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装位置)等。
(五)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具备初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基本情况;掌握个人防护装备和室内外消防设施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具备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