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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消防人员必备消防证书

一级消防工程师-行业动态 2020-11-30 00:00:00

近日,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官网发布了《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通知中提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需要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且该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也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详细内容如下:

关于征求《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136号令修改)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了《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广泛组织研究讨论。

1、通知对象

四川省境内,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2、截止时间

7月25日前

3、具体内容

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136号令修改)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业的操作人员。

第四条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消防技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通过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执业人员的数量、资格,技术服务业绩、记分记录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使用系统,并及时提供更新基本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专委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专委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有关规定。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专委会不得从事营利性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专委会进行行业垄断。

第七条鼓励引导,并支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对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宜主动参与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

第二章技术服务活动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法定代表人是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工作负总责;技术负责人对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管理监督,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条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和流程开展技术服务,保证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查验、专家论证、模拟分析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出具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系统设置的格式要求编制,并将其推送至服务单位或个人以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二)应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其他相关执业人员审核、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三)不得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编制、出具。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要求,保存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目录;

(二)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三)消防技术服务记录;

(四)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

(五)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揽业务时,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和消防安全评估业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系统,每月随机抽取单位进行检查时,应一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受理、查处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五)场所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

(六)从业人员操作使用仪器、设备、设施情况;

(七)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档案;

(八)系统应用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督检查时,使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

第十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二)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是否按要求出具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

(四)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九条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执业能力评比测试,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颁发证书、奖牌。

第四章记分管理

第二十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执业记分管理。记分以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首次记分周期从开通消防技术服务系统账号之日起计算,截止当年12月31日,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下一个记分周期从次年的1月1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12分的,暂停执业三个月,暂停其系统账号使用权限三个月;一个周期内两次记分达12分的,暂停执业一年。

第二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12分的,暂停执业三个月,暂停其系统账号使用限三个月;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达到12分的,实行行业退出,对其系统账号进行注销。

第二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在依法查处完成之日起5日内,通过系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记分。

同一违法行为可同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记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记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记12分: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责令暂停执业期间继续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三)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记10分:

(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执业不到位,导致建筑(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三)恶意投诉举报,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记8分:

(一)未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二)未按要求编制、出具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三)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记6分:

(一)不配合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消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或灭火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三)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或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人员;

(四)为系统提供的本单位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受聘单位执业的从业人员;

(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从业人员;

(七)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记4分:

(一)所聘用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二)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三)指派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和消防安全评估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五)未按要求组织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六)承接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价格明显有违市场经济规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七)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记2分:

(一)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二)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三)未按要求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五)擅自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从业人员。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记1分:

(一)未按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二)未按照要求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三)未及时备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信息,致使他人盗用其注册证、执业印章出具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信用体系制度规定,对被暂停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认定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中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4、有关要求

(一)请广泛组织研究讨论,征求辖区重点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等的意见建议,于截止时间前以支队、公司为单位网传zhouxy@sc(内网)、23462525@qq.com(互联网)邮箱。

(二)联系人:于长水,18782992722,63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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