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了《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引发了不少一级消防工程师热议,今天学天育整理了《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文件中的几个重要特点,供各位一级消防工程师参考。
《实施办法》是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消防队伍改制转隶基本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及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修订出台的,重点结合云南实际,全面贯彻了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和最新法规要求,创新建立了约谈、问责、追责及尽职免责等责任落实保障制度。
《实施办法》共20条,主要从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等5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消防议事协调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职内容;各有关部门共同职责及具体职责;社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履职要求和监管制度创新;以及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建设等内容。
《实施办法》出台,有利于提高消防改革后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以消防监管转型为牵引的消防工作社会化、现代化进程,确保全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有法可依。
《实施办法》整体上呈现出责任体系“全”、制度措施“实”、条款内容“新”等重要特点:
一是责任体系“全”面完整
政府责任“全”,进一步将政府层面消防安全责任延伸至村(居)委会,细化群众性消防工作内容,明确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方式及工作职责,拓宽“开发区”“园区”概念外缘,对其管理机构职责作了补充完善。
部门职责“齐”,进一步将部门层面消防工作责任延伸至直属机构,全面明确市场监管、应急、公安、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住建、农业农村等27个部门及能源、通信、邮政等5家重点直属机构的消防工作责任。
领域涉及“广”,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上明确规划保障、火电水电、石油化工、物流行业、农村(社区)、文物古建、交通通信、星级饭店、A级景区、电气产品、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等14个重点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的行业主管责任。
二是制度举措求“实”务效
保障措施“实”,针对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控,建立由4种制度构成的“事前约谈、事后问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追责体系;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工作履职不到位、责任主体涉及犯罪等失职行为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追责;同时规定了容错纠错机制及3种减免责情形。
考评推动“真”,从省级层面明确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评,为下步各级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政府绩效考核提供了政策依据、做实了制度保障,实实在在与政府绩效挂钩,以考核推动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职。
条款文风“精”,充分回应了“减负”要求,对上级已有条文不再重复,对篇幅作了大量简化、合并及压缩,保证了《实施办法》条文精炼实用。
三是顺时应势创“新”突破
对重点事项作出“新”的明确,对政府领导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分工关系、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部门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等内容进行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出租房专项整治纳入群防群治内容,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将影响近年火灾稳定的因素纳入责任追究,通过责任倒逼消防安全风险化解。
对部门职能作出“新”的界定,结合国家机构改革任务和云南省“三定”方案,对涉及重组部门(机构)的名称进行全新表述,认真梳理32个有关部门(机构)职能职责,对所有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进行分类归并、逐条查核及重新界定,确保责任实施紧跟改革步伐。
对消防监管创建“新”的制度,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举措,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建立市场主体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制度,对消防失信行为依法严肃惩戒;推行消防安全承诺制度,规定单位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的具体事项,为下一步推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提供了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