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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公告

二级建造师-行业动态 2020-11-30 00:00:00

关于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考〔2020〕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20〕

4号)、《关于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建注函〔2020〕4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包括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共6个专业。

参加全部3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为合格;参加2个科目或1个科目(报考级别为“免1科”或“免2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为合格;参加级别为“增报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为合格。

二、报名事项

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的报考人员方可在湖北省内报名参加考试。

(一)报名要求。

凡符合原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职管〔2005〕24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告知承诺要求。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承诺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人事考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进行监管,对不实承诺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及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告知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

(三)资格审核。

各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报本行业“考全科”和“增报专业”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各地人社部门负责对报考“免1科”和“免2科”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三、考试大纲

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命题。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20年7月23日9:00—7月29日20:00。

(二)网上注册核验时间。

2020年7月23日9:00—7月30日17:00。

(三)现场人工核验和资格审核时间。

2020年7月27日—7月31日

工作日:9:00—11:30,14:30—17:00。

(四)网上缴费时间。

2020年7月23日9:00—8月1日18:00。

(五)网上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

2020年10月26日9:00—11月1日9:00。

准考证打印网址:www.hbsrsksy.cn(湖北省人事考试网)

(六)考试时间。

2020年10月31日

上午 0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 14:00—16: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20年11月1日

上午 0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6个专业)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须与报名时证件一致)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区设置

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考区设置,由省人事考试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疫情防控要求统一安排。如遇疫情防控等级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会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取消或推迟考试,敬请广大考生慎重报考。

六、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61元/人·科、《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70元/人·科。

七、违纪违规处理

加强管理,对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报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考试将采用“大规模考试中选择题抄袭作弊的考生甄别和考场监测技术”,在考试结束后对答卷进行雷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答卷或发现报名、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规定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疫情防控与考试安全

在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要与当地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等部门密切协同,确保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各环节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考试报名及组织实施安全、平稳、顺利。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得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各地人社、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考区要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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